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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第二次整合 香港地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作者: dotoqhxy | 发布时间:2017-07-20 | 浏览: 65056次

香港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以下简称《操守准则》)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时应遵守三大原则:一是客户最佳利益原则,即持牌人或注册人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或推荐与持牌人、注册人有业务往来的其他服务机构时,应以客户的投资收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二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即持牌人或注册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方式,了解客户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努力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三是产品适当性原则,即持牌人或注册人在建议客户购买投资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做出的投资建议适合该客户。根据《操守准则》及《有关投资者分类及专业投资者规定的指引》的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应按照“客户分类”、“风险揭示”和“适当性匹配”的适当性管理流程进行。

    (一)了解你的客户

    投资顾问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要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香港证监会为了规范投资顾问的客户服务行为,发布了《致所有持牌法团的通函关于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下称《常见问题》),要求投资顾问应根据《常见问题》给予的指引,考虑其自身的情况,并审查其现行的制度及作业方式,衡量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及建议是否符合《常见问题》的指引要求。

    持牌人或注册人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类型履行不同的适当性义务,其中,对普通投资者应尽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最为全面,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客户身份信息、向客户揭示服务机构及产品信息、评估产品与客户的匹配度等。持牌人或注册人根据《操守准则》第15条规定,向专业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可免除一部分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规定,通过免除对专业投资者的部分适当性义务,持牌人或注册人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工作,更好地保护普通投资者。

    (二)投资者分类

    《操守准则》第15条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可以具体划分为两大类:专业机构和高资产净值投资者。香港证监会还通过制定投资者“后续评估”条款,要求持牌人或注册人时刻从投资者实际情况出发,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操守准则》第15.3B条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对成为专业投资者的高资产净值投资者在停止买卖有关产品或不在相关市场进行交易超过两年的,应对该类投资者重新进行评估。

    (三)了解产品

    《常见问题》规定,投资顾问不应向客户推介其本身不了解的投资产品。在尽职审查过程中,投资顾问需要考虑的因素,取决于向客户提供的投资产品及服务的性质,应透彻理解投资产品的结构、运作方式、该投资产品的特性、风险要素、产品发行人及服务提供者的经验及声誉、投资该产品需要的费用、投资产品的流通性、限售期、终止上市条款、估值等信息。其它应考虑的因素还包括相关市场及行业的风险、经济及政治环境、监管限制以及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投资回报的风险要素。在投资顾问审查产品特性时,香港证监会建议投资顾问除了将投资产品发行章程、发售公告或销售数据作为推荐产品的依据之外,还应书面记载他们推荐该投资产品的原则和思路、以及产品在哪些方面被认为适合不同风险类别的投资者等信息,并要求投资顾问每隔一段时间就对有关投资产品的性质、特性及风险进行后续的产品尽职审查。

    (四)向客户提供适当性的意见

    投资顾问必须将其推荐的每项投资产品的收益状况和风险要素与每名客户的个人情况进行匹配,以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常见问题》特别指出,投资顾问在向高龄客户、对投资产品缺乏认识的客户,或不能对复杂结构投资产品做出独立投资决策的客户提供建议时,尤其是当此类客户是投资于长限售期、提前赎回时会被收取巨额罚款的投资产品时,必须格外审慎。根据《常见问题》中的规定,投资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记载和保存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不断更新及记录他们为每名客户所提供的服务性质及范围;在向客户推荐产品时,书面记载他们选择投资产品的原则,并持续更新。除书面记录外,监管机构还要求所有销售金融衍生品的机构应对整个销售过程进行录音,确保备存完备的销售过程记录。

    此外,《操守准则》第14.1条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的适当性职责做出了规定,即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充分了解所开展业务的性质、特点和风险要素,制定完善的内部监管措施,规范梳理投资者适当性工作流程,严格监管持牌人或注册人的日常业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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