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历史
适当性原则起源于美国,最初只是规范证券经纪商行为的商业道德。20世纪20年代的金融危机以后,根据《1938年马罗尼法》(The Maloney Act of 1938,即《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章A部分的修正案)设立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即现在的美国金融行业监管协会(FINRA)的前身,当时设立协会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加强场外市场的自律管理。NASD为了确保场外市场证券交易的公平和有序,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其中就有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美国证监会(SEC)在有关客户适当性原则的一个案例中指出,证券商对投资者相关情况的了解,应该是券商的义务,券商不得在未得到任何客户投资或者财务资料前推荐有关的证券。1991年,NASD新增加了Rule2310(b),规定券商在向非机构投资人执行所推荐的交易时,除了交易金额有限的共同基金客户外,必须获得客户的以下信息:客户的财务状况、客户的税务状况、投资目标、其他可以作为客户投资依据的合理信息。
(二)美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新变化
2007年美国金融行业监管协会(FINRA)成立以来,逐渐形成适当性管理统一的规则体系。其中rule2111规定了适当性制度的基本规则和补充规则。2010年美国发布《多德—弗兰克法案》,进一步提升了认可投资者标准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对认可投资者的自然人净值标准做出新的解释,提高了认可投资者的标准。
基本规则: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有合理的证据,证明向客户推荐的交易和投资策略是适合客户的;会员及从业人员要尽力查明客户的投资状况,这些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年龄、其他投资、财务状况和需要、税务状况、投资目标、投资经验、投资时间、流动性要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客户向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就此投资建议提供的其他信息。
补充规定:
第一条,关于“总则”的补充条款。会员和从业人员同客户的关系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销售方不仅要承担判断FINRA规定的道德标准,而且还要强调必须满足同大众公平交易的要求。适当性规则是公平交易的基础,有利于促进合乎道德标准的销售行为和提高专业行为的标准。
第二条,关于“免责声明”的补充条款。强调会员及其从业人员不能否认任何在适当性规则中的责任。
第三条,关于“推荐的策略”的补充条款。在这个规则中所提及的“相关一支证券和许多证券的投资策略”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持有一支和几支股票的明确建议,只是不包括rule2111里的特定股票。此外,条款规定,投资推荐时,主要金融和投资信息包括:诸如投资和回报、多样化、平均成本、复合回报、税务延缓投资等基本投资概念;建立在标准化指数基础上的股票、债券和现金历史阶段性不同回报;通货膨胀的影响;估计未来退休收入的需要;评估客户的投资组合等。描述的信息应包括:从业人员发起的退休和救济计划,参加计划的获益情况,以及计划下可预见的投资选择权等。对资产分布模型方面的要求,强调资产分布模型要建立在大众认可的投资理论之上,有关涉及影响资产分配模型和相关模型的其他有关报告的事实和假定材料,均要求会员和从业人员进行披露。
第四条,关于“客户的投资组合”的补充条款。会员和从业人员做出rule2111提及的投资推荐,应有合理的根据,证明这些推荐是符合客户状况的。在rule2111(a)中涉及客户投资组合的这些因素,是与这些投资建议是否适合于特定客户的需求有关的。
第五条,关于“适当性义务要素”的补充条款。客户适当性是由三个重要义务组成:合理根据适当性、特定客户适当性、数量适当性。合理根据适当性即“了解证券”规则,是指会员及从业人员要有合理依据相信,投资建议至少适合于一部分投资者。由于每个证券和投资策略相关的风险和复杂度不同,以及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和投资策略的熟悉程度也不相同,因此,会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基础是不同的。但会员及从业人员要尽力理解被推荐的证券和投资策略存在的潜在风险和相关回报。在推荐证券和投资策略时,会员及从业人员如果缺乏对这些知识的理解,就违反了适当性原则。特定客户适当性即“了解客户”规则,要求会员及从业人员,根据rule2111(a)中所描述投资者状况,给特定投资者提供符合其情况的投资建议。数量适当性要求实际掌握客户账户的会员及从业人员,不能利用客户账户从事不适当的频繁交易。虽然没有单独指标具体描述过度交易,但客户账户中的周转率、成本股权比例、卖出和买入交易数量都能提供证据,证明会员及从业人员是否违反数量适当性义务。
第六条,关于“客户财务能力”的补充条款。如果该客户没有证明其有足够的财务能力,规定禁止会员及从业人员向该客户做出以下服务:建议一支证券或许多证券的交易或投资策略;连续购买一支或许多证券;实施一支证券或许多证券的投资策略等。
第七条,关于“对机构客户的豁免”的补充条款。如果会员有合理根据认为机构客户自己能够做出独立的投资决定并且自己也能够评估该项投资所存在的风险,会员的适当性义务就算是履行了,即豁免满足rule2111(b)规定的机构客户适当性义务。
(三)了解你的客户
FINRA制定的Rule2090规定了“了解你的客户”(KYC)规则,要求每个会员开户和维护账户时,应尽力了解并保留每位客户或者按照客户名义行事的人的关键事实。虽然该规则对于在KYC的定期更新时间段没有硬性要求,但美国证监会《对于交易所会员及经纪商记录留痕的规定》(SEC Rule 17a-3)中规定至少每36个月要更新一次客户记录。
在rule2111和rule2090规则中,最大的变化就是适当性的实施主体从会员变成了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也纳入了适当性要求之中,并且强化了会员和从业人员在客户适当性方面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了解产品
在2003年至2005年,FINRA针对会员开发和内部审批新产品(Notice to Members 05-26)、销售和推荐非传统投资产品(Notice to Members 03-71)、私募产品(Notice to Members 03-07)以及结构化产品(Notice to Members 5-59)时应承担的义务等发布了多份会员通知。在会员通知中,FINRA强调证券公司在销售这些证券产品时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1)对产品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以了解产品的特征;(2)进行产品“合理根据适当性”分析;(3)进行针对具体客户的“特定客户适当性”分析;(4)均衡地披露有关具体产品的风险、收益信息,尤其是当将产品出售给个人投资者时;(5)实施适当的内部控制;(6)针对产品的特征、风险以及适当性向销售人员提供培训。另外,当证券公司推销自己公司或关联公司发行的产品时,还需要向客户做出明确披露,全权委托账户还必须就购买此类产品特别取得客户的同意。
FINRA要求会员对其投资产品做尽职调查。根据《给会员的通知》(Notice to Members03-71),证券公司需要首先对产品的主要特征进行尽职调查。这些调查包括:(1)产品的流动性;(2)该产品是否存在二级市场,以及这些二级市场中产品定价的透明性;(3)发行人的信用状况;(4)担保品的信用状况及价值;(5)交易对手方的信用状况;(6)本金、回报及/或利率方面的风险以及影响这些风险的因素;(7)产品的税务问题;(8)买卖该产品相关的成本和费用。此外,根据FINRA《推荐审查新产品的最佳实践》的要求,所有公司应有内部政策,确保新产品在发售前从监管和业务角度进行了审查,并要对以下问题进行回答:(1)产品卖给谁;(2)产品的投资目标;(3)产品的基础假设;(4)产品对投资者的风险;(5)投资者要承担的成本费用;(6)公司及其代表的报酬;(7)产品是否存在新的法律、税务、投资和信用风险;(8)产品结构、功能和描述的复杂程度;(9)产品将怎样营销;(10)为新产品提供意见的专业人士的资质;(11)新产品是否会导致新的培训;(12)产品由公司自己还是第三方发售;(13)公司目前的系统是否支持产品,是否需要上新系统;(14)新产品的结构、特性和销售是否存在监管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