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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洗钱案例

作者: dotoqhxy | 发布时间:2013-03-08 | 浏览: 27680次

重庆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

 

 

案件名称

重庆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

本罪

罪名

洗钱罪

罪犯类型

个人

罪犯国籍

中国

上游犯罪

罪名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罪犯类型

个人

罪犯国籍

中国

涉及行业

银行、建材

涉及业务

现金、转账

涉及国家(地区)

中国

洗钱类型

提供银行账户、提取现金、转账、投资

犯罪收益流向

投资企业(建材厂)

线索来源

破获上游犯罪案件

 

 

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苏某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16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以来,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重庆市北碚区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聚敛了上千万元非法财物。2003年以来,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多次利用其公职身份庇护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查处。同时,苏某还协助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瞒犯罪资金,实施洗钱犯罪。2008年下半年,王某安排苏某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筹建合川亚能建材厂。苏某明知王某投入的筹建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借用妻妹袁L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存折,协助王某转移资金。王某通过重庆和邦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转入上述存折130万元,向苏某的银行账户转入40万元。苏某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王某的上述款项用于合川亚能建材厂的筹建。2009年7月,苏某以妻子袁XQ的名义签订虚假股权协议,隐瞒王某在合川亚能建材厂的投资。

福建福州邓某洗钱案

 

 

案件名称

福建福州邓某洗钱案

本罪

罪名

洗钱罪

罪犯类型

个人

罪犯国籍

中国

上游犯罪

罪名

贪污贿赂犯罪

罪犯类型

个人

罪犯国籍

中国

涉及行业

银行

涉及业务

转账

涉及国家(地区)

中国

洗钱类型

提供银行账户、转账、私人放贷

犯罪收益流向

银行、企业

线索来源

破获上游犯罪案件

 

 

2009年12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邓某洗钱案终审宣判,认定邓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宣判的洗钱案件。

经查,2006年至2008年9月,原福建省永泰县政府副县长陈某(另案处理)为逃避纪检和司法部门的查处,先后将人民币410万元存入以其妻弟邓某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中。2008年7、8月间,陈某得知纪检部门在查办永泰县城峰镇十八坪新村违规开发问题后,将前述410万元人民币存折交邓某保管,并嘱咐当有人问起,即称此款为邓某本人所有。同年9月,陈某又指使邓某将该款以放利名义,通过转账形式汇至永泰县龙翔出租车公司副经理陈J账户上。后经调查,该410万人民币中有141万元系陈某受贿所得的赃款。

在本案二审过程中,辩方提出两点辩护意见:其一,邓某不明知上述存款中包含犯罪所得;其二,本案与上游犯罪陈某受贿案审理顺序颠倒,应后于陈某受贿案或与之同时审理。对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解释》作出裁判:第一,对明知问题,依据《解释》第1条,邓某在协助其姐夫陈某转移410万巨款时,应当认识到此巨款与陈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故符合“明知”认定条件。第二,对程序问题,依据《解释》第4条,此案上游犯罪虽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故不影响洗钱本案洗钱犯罪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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