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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简介

作者:期货学院韩谊 | 发布时间:2021-09-23 | 浏览: 21750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简介

 

 

 

 

 

 

 

 

 

 

 

 

 

 

 

 

 

 

 

 

 

 

 

 

 

 

 

 

 

 

 

一、概述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呈现六个层次(具体如上图所示),其效力、层级从高到底依次为:

第一层次:宪法

第二层次:法律

第三层次:行政法规

第四层次:地方性法规

第五层次: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第六层次:其他规范性文件

此外,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无效力和层级的高低之分

二、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我国现行宪法制定于1982年,并分别于1993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三、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对国家主权、犯罪和刑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做出规定。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大多制定有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在金融领域,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基金业都制定有法律,期货行业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但《期货法》目前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出台实施。

四、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主要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和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而制定。

目前期货行业最高层级和效力的文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即为行政法规。

五、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即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由于期货行业由中国证监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地方并无权管理,故地方性法规针对期货行业的规范性文件。

六、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如《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即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中国证监会属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目前,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外,期货行业主要的规范性文件如《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均为部门规章。

七、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上述制度或文件外,由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在所有制度和文件中与我们日常生活与盖章关系最为密切。

期货行业中,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细则、指引、通知、意见等均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较低,属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配套文件,规定最为细致,与我们工作关联度也最大。中国证监会的《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文件均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司法解释是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做的解释,只对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但是在我国,由于法律存在规定宽泛、滞后的情况,故司法解释往往成为法官审判的重要依据,从而出现司法解释在某些案件中适用超越法律规定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制的混乱。

目前,与期货行业有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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