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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最新政策 非法集资的特点

作者: dotoqhxy | 发布时间:2017-05-23 | 浏览: 20255次

 非法集资的特点

,近期,警方破获的非法集资犯罪案里,出现了一些新手法。

  以投资理财增值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不法分子招聘业务员在市区人流密集地段派发传单,以免费旅游、赠送小礼品等方式邀请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到公司参观、听讲座,以加快企业发展、投资理财增值为由,与投资者签订合同,许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实质进行非法集资。很多老年人付出“养老钱”、“保命钱”。

  3月31日,广州市局天河分局侦破广东猎渔兄弟珠宝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与事主签订《购销合同》,涉案金额约1.2亿元。

  以投资网络虚拟货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传销犯罪

  不法分子交织使用非法集资与网络传销等犯罪手法,利用“互联网”概念吸引群众投资网络虚拟货币,承诺加入投资即获得高额提成,以“拉人头”的传销手法,不断扩大规模,实施非法集资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3月16日,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成功破获“维卡币”传销案,该团伙鼓吹“维卡币”投资收益,大量发展下线成员,涉案金额约6亿多元。

  以股权投资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不法分子利用在区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公司引诱社会公众投资其公司原始股,编造诱人的投资增值项目与美好前景,制造实力雄厚的假象,承诺高额回报和借款到期一次性返还本金,实质进行非法集资。

  1月20日,佛山市经侦部门抓获佛山市某公司法人代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他对外宣称其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申请“新四版”挂牌,并准备申请“新三板”挂牌,擅自以现金认购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每股1元发行“原始股”,涉案金额1300万余元。

  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犯罪分子通过发布虚假的借款项目、标的为自身融资,投资者的资金有的直接进入了犯罪分子的私人账户,形成“资金池”,募集的资金被挪作他用。不法分子为支付高额回报“拆东墙补西墙”,资金链极易断裂、无法兑付。

  警方警示

  1、投资属于个人行为,风险责任自负,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不予保护。

  2、面对企业或个人向社会公众,以高额投资回报借款,兜售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谨慎参与,避免上当受骗。

  3、不要轻信高额利息、财产增值等承诺,在投资前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对待。

  4、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遭受经济损失,不能采取聚众上访、堵塞交通等过激行为,扰乱政府机关和社会公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否则将触犯法律。

  非法集资呈现“泛理财化”

  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三成以上

  本报北京4月27日电(记者欧阳洁)记者从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今天召开的座谈会上获悉:2016年全国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民办教育、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逐步显现。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介绍,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手法翻新升级,“泛理财化”特征明显。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同时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不仅传统的集资方式借助互联网转型升级,而且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量涌现,使得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产品销售更便捷、资金转移更迅速。

  杨玉柱说,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式专业隐蔽,欺骗诱导性强。其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欺骗误导性较大。

  在座谈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而且呈现涉众性更强,地域范围更广,风险传播速度更快等新特点。

  这位负责人指出,P2P网络借贷机构的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此外,在座谈会上,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也提醒投资者,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往往假借国家、区域或行业、金融发展政策,虚构“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编造投资前景,以高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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