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13〕223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3年中秋节和国庆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
一、2013年中秋节期间
自2013年9月17日(星期二)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和焦煤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6%,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5%;豆粕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8%,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6%。
2013年9月23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5%,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4%。
二、2013年国庆节期间
自2013年9月27日(星期五)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8%,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6%;焦炭和焦煤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9%,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7%;豆粕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10%,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8%。
2013年10月8日(星期二)恢复交易后,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5%,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4%。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